疑问:交通事故民事诉讼法律常识_什么是交通事故民事诉讼法律常识
交通事故民事诉讼法律常识
交通事故民事诉讼法律常识
1.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提起诉讼要符合以下条件:
(1)上诉人是和此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诉请和客观事实、原因;
(4)是法院审理民事诉讼的范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国家《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要友情提醒留意下列四个问题:
(1)哪位上诉人,有由谁来主张权利,这看似一个很简单的问题,但司法实践中,通常有很多被告方把他弄错了。当交通事故导致了意外伤害,索赔的应当由受害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如发生伤亡事故,应当由死者的遗嘱执行人(包含被扶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交通事故导致物损的,索赔应当由该物每个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告谁,哪位被告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法规的规定,应先车辆所有人(即司机)也作为被告人,而不应该只告驾驶员,不告车辆所有人(即司机);产生客伤安全事故应该将托运人做为被告人。
(3)起诉请示报告中赔偿的新项目要实际、明确,同时还要合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法规的规定。必须再次的治疗,在提到民事诉讼时,请示报告人民法院保存诉权,且不解决并未产生、也不确定费用提出诉讼索赔。切勿坐地起价,不符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起诉请示报告,这样不但无法得到适用,同时还要对应的诉讼费。
(4)向有地域管辖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被告方既能向交通事故案发地法院提出诉讼,还可以向被告人所居住地法院提出诉讼,如交通事故、客伤安全事故在外省,而车辆所有人(即司机)或托运人在本市的,可向当地被告住所地法院提出诉讼,这样既能降低诉讼成本,也可防止路程的疲劳。
2. 依据最高法院、国家公安部1992年12月1日法发(1992)39号《有关解决路面交通事故案子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被告方应交通道路安全事故损失赔偿难题提到民事诉讼时,除起诉状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公安部门作出的《路面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公安部门作出的义务没法评定的确定,比如对公安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不服气,向上级公安部门申请办理交通事故义务再次评定的,还应提交上级领导公安部门作出的《路面交通事故义务再次评定认定书》。
(2)公安部门作出的该安全事故不属一切一方当事人违规行为导致的观点。
(3)在公安部门协商时,彼此经协商达成一致的调解书,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另一方不履行的,应提交公安部门制作出来的民事调解书。
(4)经公安协商,两方未达成共识的,应提交公安部门制作出来的协商结束书。
3. 对自身主张的赔付新项目、金额、被告方还应提交以下直接证据:
(1)路面交通事故导致残废的,应提交《伤残鉴定报告》;在公安部门解决路面交通事故时未作伤残等级鉴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到民事诉讼时,应提交申请书,规定法院作伤残等级鉴定。依据伤残评定的级别,要求对方赔付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2)因交通事故导致残废的,必须配置赔偿的功能器材的,应提交医院证实,凭医院证实依照普及化器材进行计算残废用品费。
(3)误工费、陪护费、护理费的评定,通称“三费”评定。在公安部门解决路面交通事故时未作“三费”检测的,在向人民法院提到民事诉讼时,应提交申请书,规定法院作“三费”评定,依据检测的汇报要求对方误工费、陪护费和护理费。
(4)医疗费用的凭证,就是指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必需的花费。
(5)解决交通事故的差旅费、住宿费用等凭证,涉及其家属参与解决交通事故的差旅费、住宿费用折凭证及误工费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