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说说: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_什么是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公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批准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2号
《车辆贷款管理办法》早已2004年3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第5次银行行长会议和2004年8月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任主席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车辆贷款业务流程管理,预防车辆信贷风险,推动车辆贷款业务流程持续发展,依据《中华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共和国商业银行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系政策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贷款就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发放用于支付车辆(含二手车)贷款,包含个人汽车贷款、代理商车辆贷款和机构车辆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就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规设立、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内设机构准许运营人民币贷款业务银行业、城镇农村信用社及批准运营车辆贷款业务非银金融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自用车就是指贷款人根据车辆贷款买到的、不盈利为目的的车;商用汽车就是指贷款人根据车辆贷款买到的、盈利为目的的车;二手车就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辆申请注册登记到要求报废年限一年之前开展使用权变动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车。
第五条 汽车贷款利率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方法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 汽车按揭的贷款年限(含贷款展期)不能超过5年,在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年限(含贷款展期)不能超过3年,代理商车辆贷款的贷款年限不能超过1年。
第七条 借贷双方理应遵照公平、自行、诚信、诚信原则。
第二章 个人汽车贷款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贷款,就是指借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用于支付车辆贷款。
第九条 贷款人申请办理个人汽车贷款,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续定居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市民及老外;
(二)具备有效身份证件、确定和详尽家庭住址且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备相对稳定的劳动收入或充足还款贷款本金个人的合理合法财产;
(四)个人征信优良;
(五)可以付款本办法规定的首次支付;
(六)借款人标准的其他标准。
(六)借款人标准的其他标准。
(一) 借款人对借贷人企业信用评级状况;
(二) 担保状况;
(三) 所买车辆性能及应用领域;
(四) 汽车行业发展和汽车交易市场供需状况。
第十一条 借款人理应创建贷款人银行信贷档案资料。贷款人银行信贷档案资料应注明以下几点:
(一) 贷款人名字、家庭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及有效的联系电话;
(二) 借贷人工资水平及资信状况证实;
(三) 所买车辆的车辆买卖协议、汽车型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价格与买车主要用途;
(四) 借款的额度、限期、年利率、贷款还款方式和贷款担保状况;
(五) 贷款催收纪录;
(六) 预防信贷风险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借款人派发本人商用汽车借款,除本办法第 十一条要求内容外,需在贷款人银行信贷档案资料中加入商用汽车经营资格证书年审状况、商用汽车折旧费、商业保险等情况具体内容。
第三章 代理商车辆贷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商车辆贷款,就是指借款人向汽车4S店发放用以购置车辆及(或)零配件贷款。
第十四条 贷款人申请办理代理商车辆贷款,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工商局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年审证实;
(二)具备汽车生产商开具的销售代理车辆证实;
(三)负债率不得超过80%;
(四)具备相对稳定的劳动收入或充足还款贷款本金的合理合法财产;
(五)代理商、代理商高管人员及代理商委托审理申请贷款的用户无重要违约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
(六)借款人标准的其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