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疑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_什么是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方法,标准二手车经营行为,确保二手车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二手车流通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政策法规文章标题】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施行企业】国家商务部、国家公安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税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商务部、国家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施行时长】2005-8-29
【实施时间】2005-10-01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方法,标准二手车经营行为,确保二手车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二手车流通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业二手车生产经营或与二手车有关活动,可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就是指从办理完申请注册登记到实现我国强制报废标准以前买卖交易并迁移所有权车辆(包含三轮汽车、低速载货车,即原农用运输车,相同)、半挂车和摩托。
第三条 二手车贸易市场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开设、为交易双方给予二手车集中交易和服务内容的地方。
第四条 二手车运营主体就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规备案,从业二手车分销、竞拍、经纪人、鉴定评估的公司。
第五条 二手车经营行为就是指二手车分销、竞拍、经纪人、鉴定评估等。
二手车分销就是指二手车分销企业收购、市场销售二手车的生产经营;
二手车竞拍就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二手车出售给最大应价者生产经营;
二手车经纪人就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提成为目的的,为促进别人买卖二手车而从业居间、行纪或是代理商等生产经营;
二手车鉴定评估就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以及使用价值开展鉴定评估的生产经营。
第六条 二手车立即买卖就是指二手车每个人未通过分销公司、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立即卖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立即买卖必须在二手车贸易市场开展。
第七条 国务院令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机关在各个岗位工作职责内承担二手车流通相关监管运行。
省、自治州、市辖区和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下称省部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机关在各个岗位工作职责内承担辖区内二手车流通相关监管运行。
第二章 开设标准和流程
第八条 二手车贸易市场经营人、二手车分销企业及经纪机构必须具备公司法人标准,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单独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经营地和从业经营活动必需设备;
三有3名以上从业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流程的专业人士(包含本办法执行以前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
四有规范化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开设二手车鉴定评估组织,理应按下列程序流程申请办理:
一申请者向拟开设二手车鉴定评估组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合乎本办法第九条要求的相关材料;
二省部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所有申报材料生效日20个工作日后做出是不是予以核准的决策,对予以核准的,授予《二手车鉴定评估组织审批资格证书》;不予以核准的,理应说明原因; 三申请者持《二手车鉴定评估组织审批资格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 外国投资开设二手车贸易市场、分销公司、经纪机构、鉴定评估组织的申请人,理应各自持合乎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国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相关外国投资法律法规的相关材料报省部级商务主管部门。省部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在收到所有申报材料生效日1个月汇报国务院令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企业我国有国家单列市集团公司的,可直接把申报材料申报国务院令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令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所有申报材料3个月会与国务院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是不是予以批准的决策,对予以批准的,授予或是换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以核准的,理应说明原因。
申请者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第十二条 开设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国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理应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竞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按照《竞拍管理办法》要求程序申请办理。
第十三条 外资并购二手车贸易市场和运营主体及已设立外资企业提升二手车业务范围的,理应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要求程序申请办理。
第三章 行为准则
第十四条 二手车贸易市场经营人和二手车运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缴税,遵循商业伦理,接纳依规开展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二手车卖家理应有着车子的使用权或是处理权。二手车贸易市场经营人和二手车运营主体理应确定卖方的身份证件,汽车的车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高效的机动车辆安全生产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缴纳税金凭据等。
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售卖、授权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拥有本公司或是上级部门开具的资产处理证实。
第十六条 售卖、竞拍无使用权或是处理权汽车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 二手车卖家应向买家给予汽车的应用、维修、安全事故、检测及其是不是办理抵押登记、缴纳税金、损毁期等具体情况与信息。买家选购车辆若因卖家瞒报和诈骗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家理应没有理由接纳退换,并退回购车款费等费用。
第十八条 二手车分销公司销售二手车时应向买家给予品质保证及售后服务方案,并且在经营地给予明确。
第十九条 开展二手车买卖理应签署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
第二十条 二手车每个人委托他人申请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授权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选购二手车时,彼此理应按以下标准进行:
一,受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给予合理合法身份证件;
二,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当事人规定挑选车子,并立即向通告市场信息;
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纳委托购买时,彼此签署合同;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受托人规定委托申请办理车子鉴定评估,鉴定评估存在的费用由受托人担负。
第二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家应当立即向买主交货车子、车牌及车子法律规定证实、凭据。车子法律规定证实、凭据主要包含: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高效的机动车辆安全生产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汽车购置税完税凭证;
五牌照费缴纳凭据;
六车船税缴纳凭据;
七车辆保险单。
第二十三条 以下车子严禁分销、交易、竞拍和经纪人:
一已损毁或是做到我国强制报废标准车辆;
二在抵押期间或是没经中国海关准许的交易海关监督车子;
三在法院、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规封查、扣留期内车辆;
四根据偷盗、打劫、欺诈等违法犯罪的方式得到车辆;
五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号或是车架号码与备案号不匹配,或者是有凿改征兆车辆;
六走私货、违法拼(组)装车辆;
七不具备第二十二条列出证实、凭证的车子;
八在行政辖区之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子;
九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严禁运营车辆。
二手车贸易市场经营人和二手车运营主体发觉车子具备四、五、六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汇报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行政机关。
对买卖违反规定汽车的,二手车贸易市场经营人和二手车运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它对应的法律依据。
第二十四条 二手车分销公司销售、拍卖企业竞拍二手车时,应该按照规定向买家出具税务局监制的统一发票。
开展二手车立即交易和根据二手车经纪机构开展二手车的交易,须经二手车贸易市场经营人按照规定向买家出具税务局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理应凭税务局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迁移登记。
第二十六条 二手车贸易市场经营人理应为二手车运营主体给予固定不动场地和配套设施,并为用户提供申请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商业保险、缴税等手续的前提条件。二手车分销公司、经纪机构应根据甲方要求,代办公司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商业保险、缴税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理应秉着交易双方自行原则,不可强制性开展;属国有资本的二手车理应按国家有关要求开展鉴定评估。
第二十八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组织理应遵照客观性、真正、公平和公开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流程,出示车辆鉴定分析报告;对其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含是不是属事故车辆等评定具体内容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二手车评定评估机构和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从业涉案人员、安全事故车辆鉴定等评定业务流程。
第三十条 二手车贸易市场经营人和二手车运营主体理应创建完备的二手车买卖销货、交易、竞拍、经纪人及其鉴定评估档案资料。
第三十一条 开设二手车贸易市场、二手车分销公司设立店面,理应合乎所在城市城市的发展及大城市商业发展相关规定。编写此段第四章 监管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二手车流通监管遵照消除垄断性,激励市场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平、公开的标准。
第三十三条 创建二手车贸易市场经营人和二手车运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规备案,获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贸易市场经营人和二手车运营主体,应当在获得企业营业执照生效日2个月向省部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省部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该将二手车贸易市场经营人和二手车运营主体相关办理备案状况按时申报国务院令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建立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发布规章制度。二手车贸易市场经营人和二手车运营主体理应按时将二手车成交量、成交额等相关信息根据所在城市商务主管部门申报省部级商务主管部门。省部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以上信息汇总后申报国务院令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令商务主管部门按时对外公布全国各地二手车流通信息内容。
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理应在各个岗位工作职责内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对二手车贸易市场经营人和运营主体的监管,严厉查处违规行为,维护保养市场监管,维护顾客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与商务主管部门创建二手车贸易市场经营人和二手车运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进行发布违反规定企业名录。
第五章 附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建字 [2004]第70号)、《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商贸[2001]1281号)、《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第33号)及由此公布的各种文档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