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_什么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早已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2006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范》同时废止。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下称“安全检查组织”)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以及对于安全检查组织执行监管理应遵循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就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制度规定,依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开展产品质量检测活动,包含机动车登记注册后的第一次安全技术检验和备案后按时安全技术检测。
本办法所称安全检查组织,就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依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出示公正数据库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称“国家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全检查组织执行统一监管。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主管机关内安全检查机构监管作业。市县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单位在各个岗位工作职责内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检查机构监管作业。
第四条 各个质量技术监督单位理应遵照科学合理、公平、廉洁自律、高效率的标准,依法对安全检查组织执行监管。
第五条 安全检查组织理应严格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对机动车执行检测,对其检验结果承担。
第二章 安全检查组织资格许可
第六条 安全检查组织设置,理应遵照统筹规划、布局合理、便捷检测标准。
第七条 国家对安全检查组织推行资质管理与cnas认证管理方法。
安全检查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获得cnas认证、检测资格许可后,即可在核准的检测范围之内担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
省部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执行主管机关内安全检查组织检测资格许可办理的审理、核查、确定和颁证。
第八条 安全检查机构cnas认证管理方法按照计量检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安全检查组织cnas认证、检测资格许可申请的以及审理、当场核查、颁证理应一并申请办理。
第十条 申请办理获得安全检查组织检测资格许可,必须具备下列前提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达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所需要的,并且经过省部级质量技术监督单位考核合格的从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专业人员;
(三)有完备的工作管理制度,有齐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等技术标准文件资料;
(四)具备申请办理检测车辆种类和项目所需要的机动车安全技术验证的机器设备以及校正机器设备;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仪器应当通过合法有效的形式评定,在使用计量检测设备应当依法经质量技术监督单位授权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测达标或校正,并且在计量检定或校正期限内;
(六)具备达到机动车安全技术验证的设备、办公场所和办公环境;
(七)别的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安全检查组织检测资格许可,应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单位递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二)法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检验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四)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五)检测站配备清单及其检验、校正设备清单;(六)所在位置、场所及工业厂房平面设计图,相对应的使用权或合理合法所有权证实原件和复印件;(七)别的相关合理合法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省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单位收到审核后,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批准受理的要求,依据申请办理不同的情况,各自作出解决。
第十二条 省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单位收到审核后,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批准受理的要求,依据申请办理不同的情况,各自作出解决。
核查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对应理论知识与实践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 省部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者进行审查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批准审查和确定程序、限期等相关规定,做出能否准许检测资格许可的决策。
第十五条 省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单位应当立即向得到检测资格许可的申请人授予安全检查组织检测资质经营许可证和检测专用型图章。
安全检查组织检测资质经营许可证的款式、编号规则和检测专用型印章的款式,由国家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要求。
第十六条 安全检查组织检测资格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
安全检查组织检测资质有效期限到期,再次从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活动的,应该于到期前3月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单位再次提交申请;安全检查组织搬迁、改造或增加检测站的应当立即向省部级质量技术监督单位提交申请;办理的审理、审查和确定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安全检查组织行为准则
第十七条 安全检查组织理应遵照单独、客观性、公平、诚信的标准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主题活动。
第十八条 安全检查组织理应维持信息管理系统顺畅,及时与质量技术监督单位给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信息。
第十九条 安全检查组织理应确保在用机器设备正常的完好无损,在使用计量检测设备依法进行计量检测或校正,并依据质量技术监督单位的规定按时参与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第二十条 安全检查组织理应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档案资料,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文档开展储存,有保密要求的,理应遵循保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安全检查组织应该提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人员管理和内控管理,不断提升检测服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 安全检查组织理应接纳质量技术监督单位的管理定期检查管理方法,每一年1月底以前向所在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单位递交上年度工作报告。
年度工作报告具体内容理应包含:
(一)安全检查组织基本概况;(二)机动车年检验车型以及数目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业务开展情况;(三)在使用检测仪器的变动情况及计量器具检定或校正状况;(四)检测人员管理、考评及变动状况;(五)举报、异议处理状况;(六)别的理应报告的事宜。
第二十三条 安全检查机构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过程中发觉客观性产品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质量技术监督单位等有关部门汇报。
第二十四条 安全检查组织如果需要终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的,应该报省部级质量技术监督单位办理备案,上缴检测资质经营许可证和检测专用型图章,并且于暂停营业前1月向社会公示。
安全检查组织终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1年以上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单位销户安全检查组织检测资质。
第二十五条 安全检查组织不可有下列个人行为:
(一)修改、贩卖、租赁、外借检测资质经营许可证;(二)超过核准的检测范畴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 (三)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四)未经检验即出示检测报告等出示虚报检验结果的举动;(五)规定机动车在指定的地方进行更换、维护保养;(六)应用没经省部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或是考核不合格工作的人员从业检验工作;(七)无正当理由推卸责任或回绝解决消费者的举报或质疑;(八)别的违纪行为。
第四章 监管
第二十六条 各个质量技术监督单位理应在各个岗位工作职责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检查组织以及工作开展情况机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可以采用下列形式进行:
(一)查看初始检验记录、检测报告;(二)监督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全过程;(三)检验能力比对试验;(四)审批年度工作报告;(五)征求有关方面对安全检查组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描述;(六)调研处理投诉案子;(七)连接网络监督或者其它可以体现安全检查组织工作效能的管理检查方式。
第二十七条 各个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开展监督管理时,理应纪录监督管理的情况和处置结果,由监管检查员签名后存档。
第二十八条 省级以上地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在安全检查组织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依法进行修复。对出现的基本问题,应当立即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汇报,并把情况报告公安部门道路交通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各个质量技术监督单位理应创建投诉规章制度,接纳投诉的质量技术监督单位应当立即核查、解决。
第三十条 各个质量技术监督在监督管理或是审理投诉时,发觉安全检查组织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出示虚报检验结果的,应当立即转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