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汽车: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_什么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汽车招回,指由缺陷汽车商品生产商所进行的清除这些产品可能会引起意外伤害、经济损失的缺陷的一个过程,包含通告、维修、拆换、取回等具体办法。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最开始来源于国外。2002年,中国质量监督部门拟定有关条例;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公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范》,我国汽车召回制度拉开序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经在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令第219次常务会根据,10月31日正式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要求,对拒不改正的经营者、经营人,处50多万元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拟定
2002年,我国质量监督部门拟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方法的有关条例。
2004年,开展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范》(通称“管理规范”)。
2012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新增加要求,经营者或经营人发生“未终止生产制造、售卖或是进口的缺陷汽车新产品的”“经营者经勒令招回不予招回的”,要被处缺陷汽车商品货值金额2%之上10%以下的罚款;有非法经营的,处以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由批准行政机关注销相关批准。相较于“管理规范”,征求意见将处罚信用额度大幅度提高,主要从1000元以上5000元左右和10000元以上30000元左右,提升到5多万元20万元以下和50多万元100万元以下。
意见征求
为了规范缺陷汽车新产品的招回,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人身安全和资金安全,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分析,汇总现行标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范》执行工作经验的前提下,起草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为深入了解社会发展各方的意见与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就《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原文发布,征得各界人士建议。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若有修改建议,可以从2012年3月4日前明确提出。
征求意见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强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管,确保身体健康和人身、资金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制造、售卖的汽车和汽车挂斗(下列通称汽车商品)的招回以及监管,可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缺陷,就是指因为设计方案、生产制造、标志等原因造成在某一批号、型号规格或是类型的汽车产品上经常出现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资金安全的不当的危险性,包含:
(一)不符确保身体健康和人身、资产安全的国家规范、国家标准及要求;
(二)合乎确保身体健康和人身、资产安全的国家规范、国家标准及要求,但还是有很有可能严重危害身体健康和人身、资金安全。
本条例所指招回,就是指汽车商品经营者采用调整或是填补标志、维修、拆换、退换货等举措,防范和清除缺陷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令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称国务院令质检部门)承担全国各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管工作中。
国务院令质检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能够授权委托省、自治州、市辖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测机构在分别岗位工作职责内承担有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管工作中。招回
第五条 国务院令质检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并公布缺陷调研、信息报告和办理备案等具体工作标准。
国务院令质检部门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性组织担负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实际专业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令质量检验、公安机关、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理应创建车子生产制造、安全技术检验、市场销售、备案、检修、招回、消费投诉、意外伤害等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要求招回缺陷汽车商品;经营者理应招回缺陷汽车商品而未执行招回的,国务院令质检部门理应按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其招回缺陷汽车商品。
本条例所指经营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注册,生产制造汽车商品并因其为名授予产品合格证书的公司。
从中华共和国海外进口的汽车商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售卖的公司视作前述所称的经营者。
第八条 相关部门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有关工作的时候,理应传统当事人的商业机密。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可向国务院令质检部门举报汽车商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第十条 经营者应该确立并保留相关汽车产品与汽车商品第一次售卖的车主资料纪录,保质期不得少于10年。
经营者理应积极搜集汽车产品品质信息内容,使之制造的汽车商品具备可追溯性,可以通过标志和纪录,明确汽车新产品的招回范畴。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向国务院令质检部门办理备案下列信息内容:
(一)经营者基本资料;
(二)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和汽车商品第一次售卖的车主资料;
(三)涉及到身体健康和人身、资金安全的汽车商品维修、拆换、退换货信息内容;
(四)同一种类汽车商品在中华共和国海外进行招回的数据;
(五)国务院令质检部门规定备案的更多信息。
第十二条 市场销售、租用、检修汽车新产品的经营人(下列通称经营人)应该建立相应的汽车产品经营账表及维修记录,属实纪录运营的汽车产品种类、规格型号、总数、检修等情况具体内容。运营账表保质期不得少于5年,维修记录保质期不得少于5年。
经营人应向国务院令质检部门和经营者汇报所获取的汽车商品确实存在缺陷相关信息。经营人得知汽车商品存有缺陷的,理应暂时停止市场销售、租用、应用,并协助经营者执行招回。
第十三条 经营者得知汽车商品确实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机构调研分析,并自调研分析完毕生效日10个工作日后向国务院令质检部门汇报。
经营者确定汽车商品存有缺陷的,理应暂时停止生产制造、市场销售、进口的存有缺陷的汽车商品,并实施招回。
经营者确定汽车商品存有缺陷的,理应暂时停止生产制造、市场销售、进口的存有缺陷的汽车商品,并实施招回。
缺陷调研可以采用进到经营者、经营者的生产制造经营地开展现场勘察,查看、拷贝相关信息和统计及其向有关个人和单位调研汽车商品确实存在缺陷的现象等举措。
经营者理应相互配合缺陷调研,给予调研所需要的相关资料、产品与专业设备。经营人理应相互配合缺陷调研,给予调研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国务院令质检部门不得将经营者、经营人提供的资料、产品与专业设备用以技术检测和评定之外的用处。
第十五条 国务院令质检部门经查觉得汽车商品存有缺陷的,理应通告经营者执行招回。 经营者认为汽车商品不会有缺陷的,理应在收到通告生效日15个工作日后向国务院令质检部门提出意见,同时提供证明文件。国务院令质检部门理应组织专家对证明文件开展论述,如果需要对汽车产品进行技术检测或是评定。经论述、技术检测或是评定确定汽车商品存有缺陷的,国务院令质检部门理应勒令经营者招回。
第十六条 经营者执行招回,理应按照国务院质检部门的相关规定制订召回计划,自召回计划制订生效日10个工作日后递交国务院令质检部门办理备案,并依据召回计划机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经营者改动已备案的召回计划的,理应按照国务院质检部门的相关规定再次办理备案。
第十七条 经营者执行招回,理应这样有利于群众知晓的方法告之司机汽车商品存有的缺陷、防止出现损害的应急处理办法以及其它招回信息内容,如果需要理应告之司机停用。司机理应相互配合经营者执行招回。
国务院令质检部门应当立即向社会公示早已确认的汽车商品存有缺陷的信息以及经营者执行招回相关信息;对汽车商品存有的别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资金安全的不当的危险性,能够公布预警提醒。
第十八条 经营者理应在向国务院令质检部门递交召回计划的前提下,将招回计划的内容告之经营者,并通知经营者暂停市场销售缺陷汽车商品,待缺陷清除即可市场销售。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立即采用调整或是填补标志、维修、拆换、退换货等举措,清除早已售出的汽车商品存有的缺陷。
经营者应当承担清除缺陷费用与对缺陷汽车产品进行运送所需要的必需花费。
第二十条 经营者理应按照国务院质检部门的相关规定递交招回阶段性报告,并自招回进行生效日30个工作日后递交汇报总结。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令质检部门理应采用技术评估等举措强化对招回全过程的管理,发觉招回范畴、清除缺陷的形式等不合乎本条例所规定的,理应依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 违背本条例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检部门责改;拒不改正的,处5多万元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储存相关汽车商品、车主资料的记录;
(二)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的;
(三)经营人未按照规定创建汽车产品经营账表、维修记录的;
(四)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递交相关招回报告的。
第二十三条 违背本条例要求,经营者、经营人拒不配合质检部门缺陷调查的,由质检部门责改;拒不改正的,处50多万元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经营的,处以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由批准行政机关注销相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 违背本条例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检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制造、市场销售、进口的、租用或使用缺陷汽车商品,处缺陷汽车商品货值金额2%之上10%以下的罚款;有非法经营的,处以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由批准行政机关注销相关批准:
(一)经营者未事先汇报调研分析过程的;
(二)经营者未终止生产制造、售卖或是进口的缺陷汽车新产品的;
(三)经营者未发布招回数据的;
(四)经营者未通告经营者暂停市场销售缺陷汽车新产品的;
(五)经营者未按照已提交备案的召回计划执行招回的;
(六)经营者经勒令招回不予招回的;
(七)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方法清除汽车商品存有的缺陷的;
(八)经营人未终止市场销售、租用或使用缺陷汽车新产品的。
第二十五条 违背本条例的相关规定,从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个人行为之一的,依规给予处分:
(一)将经营者、经营人提供的资料、产品与专业设备用以技术检测和评定之外的用途;
(二)泄漏被告方商业机密的;
(三)有别的失职渎职、营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汽车商品出货时跟车武器装备车胎存有缺陷的,由汽车新产品的经营者承担招回;未跟车武器装备车胎存有缺陷的,由轮胎经营者承担招回。
轮胎招回参考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按照本条例招回缺陷汽车商品,不减免其按照别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承担的法律依据。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