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友:校车驾驶人管理(123号令节选)_交通业务办理
校巴驾驶员管理方法(123命令选节)校巴驾驶员管理方法
第七十二条 校巴驾驶员应当依法获得校车驾驶资格。
获得校车驾驶资格理应合乎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驾照并且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历经,年龄要求25岁以上、不得超过60岁;
(二)近来持续三个驾照记分周期内没被记满12分统计;
(三)无导致死亡或是受伤的交通事故认定纪录;
(四)无酒后驾车或是醉驾机动车辆纪录,最近一年内无安全驾驶货物运输车辆超员、超速行驶等风险道路交通违章纪录;
(五)无犯罪证明;
(六)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无癜痫病、精神疾病等有可能严重危害安全驾驶的病症病历,无嗜酒、吸食毒品个人行为纪录。
第七十三条 驾驶人员申请办理获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向县市级或是设区的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填好申请表格,同时提交下列证实、凭据:
(一)申请者的身份证件;
(二)驾驶执照;
(三)户口所在地县市级公安部门开具的无犯罪、吸食毒品个人行为纪录证实;
(四)县市级或是军队师级之上诊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身体素质的相关证明。
第七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理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审核结束。对符合条件的,在驾驶执照上签证准予安全驾驶校巴及相关车系,并通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理应书面说明原因。
第七十五条 校巴驾驶员理应在每一个驾照记分周期完成后三十日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纳验审。验审时,应提交县市级或是军队师级之上诊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身体素质的相关证明,参与许多于三小时公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出行文明驾驶、应急管理等知识的学习,和接受道路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第七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学校创建校巴驾驶员的数据交换机制,每月通告校巴驾驶员的交通违章、道路交通事故和验审等状况。
第七十七条 校巴驾驶员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理应销户其校车驾驶资格,通告驾驶人员换驾驶执照,并通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学校:
(一)明确提出注销申请书的;
(二)年纪超出60周岁;
(三)在导致死亡或是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行为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车或是醉驾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驾驶货物运输车辆超员、超速行驶等风险道路交通违章的;
(五)有记满12分或是前科的;
(六)有传染病,癜痫病、精神疾病等有可能严重危害安全驾驶的病症,有嗜酒、吸食毒品个人行为的记录。
未取回签证校巴驾驶许可的驾驶执照的,理应公示其校车驾驶资格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