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机动车转移登记(124号令节选)_交通业务办理
机动车转移登记(124命令选节)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使用权产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机动车交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型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前,应该将涉及到此车的交通安全违纪行为和事故处理结束。
第十九条 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理应填好申请表格,交检机动车,同时提交下列证实、凭据: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件;
(二)机动车使用权转移的相关证明、凭据;
(三)机动车登记资格证书;
(四)机动车车辆行驶证;
(五)应属海关监督的机动车,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是中国海关核准的转让证明;
(六)归属于超出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书和交通事故认定强制险凭据。
现机动车所有人居所在车辆管理所所管区域范围,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审理申请办理之日起一日内,确定机动车,核查车辆识别号拓印画膜,核查递交的证实、凭据,取回车牌、车辆行驶证,明确一个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资格证书上签证转移事宜,再次签发车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居所没有在车辆管理所所管区域范围,车辆管理所理应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此车档案资料记述具体内容不一致的;
(二)应属海关监督的机动车,中国海关未消除管控或是准许转让;
(三)机动车在质押登记、质押贷款办理备案阶段的;
(四)可由本要求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 被法院、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规收走并竞拍,或是被仲裁委员会依规法院裁判,或是被法院协商、判决、裁定机动车使用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给予机动车登记资格证书、车牌或是车辆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转移登记时,应提交法院开具的没有得到机动车登记资格证书、车牌或是车辆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是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开具的没有得到机动车登记资格证书、车牌或是车辆行驶证的相关证明。车辆管理所理应公示原机动车登记资格证书、车牌或是车辆行驶证废止,并在申请转移登记的前提下,补领机动车登记资格证书。
机动车转移登记(124命令选节)有关问题
机动车登记证能不能补领
能。标准:1、机动车登记资格证书损毁、遗失或是毁损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补办、换。2、机动车所有人能够授权委托人代理商申请办理各类机动车登记与业务,但申请办理补办机动车登记资格证书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身亡、出国、大病、残废或是不可抗拒等因素不可以在场申请办理补办机动车登记证书,可凭相关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代
什么叫机动车登记资格证书
1、登记证是车辆所有权法律证实,由车子所有人存放,不随身携带。之后申请办理落档、产权过户等任何车子登记时都会要求出示,并且在其上纪录汽车的相关情况,等同于汽车的户口簿。2、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资格证书》是机动车办了登记的证明材料,记述本办法规定的登记事宜。《机动车登记资格证书》不随身携带。机动车使用权转移时
机动车转移登记花费
车辆返光车牌扣除100元/副,摩托返光车牌扣除70元/副,挂斗返光车牌扣除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返光车牌扣除40元/副,机动车车辆行驶证扣除成本费15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