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_交通问题
2022-09-08 13:35:57
中华共和国道路运输规章第63条
《中华共和国道路运输规章》经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8次常务会根据,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依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调整。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六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在执行道路运输监督管理环节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难以现场给予别的合理证实车辆进行扣留的,理应保管好,不得将,不可扣除或者变相收取存放花费。 第六十四条 违背本条例的相关规定,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批准,私自从业道路运输经营的,由省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收走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左右10倍以下罚款;并没有违法所得或是违法所得不够2万元,处3多万元10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听一听别人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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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根据实际情况 刑诉嘛 行政执法程序是非常大区域的。小编能够查看一下国条,实际上第六十三条并不是法律依据条文,仅仅开罚单条文,就是用来写上扣留证上用于说明稽查人员扣留小编汽车的。